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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


2020.10.14 浏览量:230 次
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其实主要是对可燃气体报警仪进行校验的,当然,也包含一些其他的通用的和物理性质的检查,对于气体仪器仪表的校验检定应当由当地的计量院或返回原厂进行。
 
根据《JJG 693-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》中的相关规定,对于可燃气体检测仪的检定有以下要求:
1、计量性能要求
项目 要求
示值误差 ±5% FS
重复性 2%
响应时间 扩散式 60 s
吸入式 30 s
漂移 零点漂移 ±3% FS
量程漂移 ±2% FS
注:“FS”表示仪器的满量程,下同。

2、通用技术要求
(1)外观及结构
仪器不应有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外观损伤,仪器连接可靠,各旋钮和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。
(2)标志和标识
仪器名称、编号、型号、防爆标志、出厂时间、制造厂名称和国产仪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应清楚、完整。
(3)通电检查
仪器通电后,仪器应能正常工作,显示部分应清晰、完整。
(4)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
仪器的声光报警应正常。
(5)绝缘电阻
对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,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。
 
3、检定项目
检定项目 首次检定 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查
外观及结构 + + +
标志和标识 + + +
通电检查 + + +
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的检查 + + +
绝缘电阻 + - -
示值误差 + + +
响应时间 + + +
重复性 + + -
漂移 + - -
注:1、“+”为需要检定项目;“-”为不需要检定项目。
       2、经安装及维修后对仪器计量性能有较大影响的,其后续检定按首次检定要求进行。

以上就是关于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的相关介绍,也可参阅赢润环保编撰整理的《固定式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探头标零》、《气体检测仪的检验单位》。